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预算单位下列财政资金的收付管理:
(一)财政预算内资金(含一般预算、基金预算资金);
(二)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三)其他财政资金。
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支付,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其国内配套财政性资金的支付,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财政资金的收付管理,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实现。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
(一)市财政局开设的国库存款账户(简称国库账户);
(二)经市财政局批准,邢台市政府支付中心(以下简称支付中心,下同)开设的财政零余额账户 (简称财政零余额账户);
(三)经市财政局批准,预算单位开设的授权支付零余额账户(简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四)市财政局开设的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简称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
(五)经市财政局批准,预算单位开设的特殊专户(简称特设专户)。
第五条 市财政局是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主管机关,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设立、变更或撤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各类银行账户。
人民银行邢台市中心支行按照有关规定,协同市财政局做好选择代理银行工作,加强对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和代理银行、财政专户开设行的管理监督。
第六条 财政资金的收缴按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依法管理。所有财政性资金必须纳入国库或财政预算外专户管理,各收入单位不得坐收坐支、截留挪用。
第七条 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财政直接支付是指由市支付中心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或劳务供应商等,下同)或用款单位账户。
财政直接支付资金,包括:①实行银行化统一发放的预算单位的人员工资,包括离休费、退休费;②专项公用经费资金,主要包括大型办公设备和专业设备、专业材料购置费,大型修缮费,大型印刷费,大型会议费;③财政预算中安排的政府采购项目资金;④用于经济事业发展的各种专项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