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品牌培训。
31.从事农业生产劳动力中35周岁以下占比率。
32.农村“零转移家庭”培训转移就业率。
33.“退役士兵”培训转移就业率。
34.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率。
35.工作亮点。
三、考评等次及标准
按照满分100分确定考评等次及标准:
(一)优秀:按考核分数高低顺序评选3个优秀等次的县(市、区),优秀等次的县(市、区)考评分原则上应在90分以上(含90分)。
(二)达标:考评分75分以上(含75分)。
(三)不达标:考评分75分以下(不含75分)。
四、考评组织实施
(一)组织机构。
成立考评小组,考评小组组长由市政府指派,考评小组成员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发改局、教育局等市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派出的人员组成。
(二)考评步骤。
1.自评。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考评要求,组织开展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自评工作,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送工作总结、自评情况、自评分表以及相关辅证材料。
2.考评。
市政府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出考评通知。考评小组到各县(市、区)开展实地考评工作,提出考评得分和考核等次初步意见,并将考核工作情况报告和相关辅证材料一并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考评结果确认和通报。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综合考评小组意见,汇总各县(市、区)考评情况,送市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领导小组研究形成考核评价意见,确定各县(市、区)的考评等次后,报市政府审定。考评结果由市政府发文通报。
五、奖惩措施
(一)考评达到优秀等次并获前三名的3个县(市、区)由市政府各给予奖励100万元,全市通报表彰。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开展本市农村劳动者参加免费职业培训的培训、鉴定、推荐就业补助,农村贫困家庭劳动力培训期间的生活费补助,以及开展培训转移就业的宣传、组织发动和实施跟踪就业服务的补助支出,其中宣传、组织发动、跟踪就业服务的补助支出不得超过20%。
(二)考评等次为不达标的县(市、区),全市通报批评并对当地政府主要领导进行问责。
(三)对经核实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县(市、区),取消有关表彰,全市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地方政府领导及工作人员的责任。
(四)对被通报批评或经核实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县(市、区),取消其当年参加全市政府系统综合性评优活动的资格。
(五)考评结果作为县(市、区)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绩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六、附则
(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关于印发梅州市劳动力转移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梅市府〔2008〕71号)和《关于印发梅州市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竞争性扶持资金奖励办法的通知》(梅市府〔2009〕40号)同时废止。
附件:梅州市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目标责任制考核评分表
项目
| 考核内容
| 分值
| 自评分
| 市评分
| 计分方法
| 考评方法
| 考评描述
|
一、政策措施
(12分)
| 1.计划管理
| 纳入地方年度工作计划
| 0.5
| | | 制定工作计划的得0.5分
| 核查当地政府工作计划
| |
制定年度工作方案
| 0.5
| | | 制定年度方案的得0.5分
| 核查工作方案及目标任务下达文件
|
分解下达年度工作目标任务
| 0.5
| | | 分解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的得0.5分
|
2. 部门职责明确,协调配合
| 0.5
| | | 制定并落实部门职责分工的得0.5分
| 核查有关工作制度、部门职责分工文件
| |
3.组织保障
| 成立或指定培训转移就业具体工作部门,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 1
| | | 成立工作部门的得0.5分,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的得0.5分
| 核查成立工作部门、配备人员的正式文件
| |
成立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落实人员编制经费
| 2
| | | 成立县级就业服务管理局的得0.5分;在编人员编制、经费全部纳入财政全额拔款得1.5分,只落实部分编制、经费的得0.5分。
| 核查编办批复成立机构、人员编制的正式文件
| |
4.制定和落实鼓励企业招用本市农村劳动力办法和奖励制度
| 1
| | | 制定鼓励招用本市农村劳动力办法的得0.5分,落实招用本市农村劳动力办法的0.5分
| 查阅鼓励企业招用本市农村劳动力具体办法,核查相关奖励情况和补贴支出记录
| |
5.农民工综合服务中心建设
| 1
| | | 利用现有服务窗口,推进农民工综合服务中心建设,已制定方案的得0.5分;已建立农民工综合服务中心的得0.5分
| 核查中心建设方案等相关文件;现场查看场地
| |
6.政策宣传
| 1.5
| | | 电视、报刊、网站每缺1个扣0.5分,扣完为止
| 核查在当地电视、报刊等主流新闻媒体或政府网站开展政策宣传的记录和资料
| |
7.检查考评
| 建立日常检查制度,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
| 1
| | | 开展检查的得1分
| 核查开展日常工作检查的通知文件和活动记录
| |
开展年度目标责任制自评
| 0.5
| | | 开展自评的得0.5分
| 核查自评材料
|
对下级开展年度目标责任制考评
| 0.5
| | | 开展年度考评的得0.5分
| 核查考评通知、记录材料及通报文件
|
8.激励政策
| 制定出台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政策
| 0.5
| | | 出台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政策的得0.5分
| 核查当地农民工入户政策文件、农民工入户申请资料、激励政策宣传资料
| |
受理优秀农民工入户申请
| 0.5
| | | 受理相关入户申请的得0.5分
| |
开展农民工入户政策宣传
| 0.5
| | | 开展政策宣传的得0.5分
| |
二、培训工作情况(25分)
| 9.培训计划
| 0.5
| | | 培训机构建立培训计划的得0.5分
| 随机抽查培训机构培训计划
| |
10.培训台帐
| 0.5
| | | 培训机构培训台帐完整真实的得0.5分
| 随机抽查培训机构培训台帐
| |
11.实操实训
| 0.5
| | | 培训机构培训场地、设施、实操课时符合职业(工种)标准要求的得0.5分
| 实地查看培训机构实操实训场地、设施及实操课时安排等
| |
12.组织农村劳动力开展远程职业培训
| 1
| | | 开通的得0.5分;开展远程培训的得0.5分
|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开通的帐号查看浏览学员的学习记录,或集中播放课程的学习记录
| |
13.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职业技能培训示范基地建设
| 1.5
| | | 依托现有基地及定点培训机构,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职业技能培训示范基地建设,已制定方案的得0.5分;已建立基地的得0.5分;有财政资金支持的得0.5分
| 核查示范基地建设方案和财政支持文件;现场查看场地
| |
14.县级综合培训基地建设
| 2
| | | 已制定方案的得0.5分;基地已建成<1万m2的得0.5分,1万m2以上的得1分;有财政资金支持的得0.5分
| 核查综合培训基地建设方案和财政支持文件;现场查看场地
| |
15.职业技能鉴定管理
| 成立县(市、区)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 1
| | | 成立机构的得0.5分;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的得0.5分
| 核查成立机构、人员配备等相关文件,现场查看机构
| |
建立相应职业(工种)的考评人员队伍
| 1
| | | 建立考评员队伍的得1分
| 核对考评员队伍建设的相关文件,随机抽查考评员资格
| |
组织到具备相应工种职业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参加鉴定
| 0.5
| | | 组织到具备资质的机构鉴定的得0.5分
| 根据开展工种资质认定文件,抽查、现场核对相关场地、设备
| |
从职业技能鉴定国家、省或市题库抽题,试卷保留规范完整(智能化平台考试除外),自鉴定日期起至少保留1年
| 0.5
| | | 按规定抽题和保存试卷的得0.5分
| 抽查部分鉴定机构试题库和试卷档案
| |
严格考务管理,严肃处理代考、替考行为,按规定派遣考评员和监考人员
| 1
| | | 发现没有考评员和监考员考务记录的扣0.5分,发现代考、替考行为未处理的扣0.5分
| 抽查部分鉴定机构考评员和监考员的考务记录,以及对发现代考、替考行为的处理记录
| |
落实五签名制度(考评人员和监考人员对考场纪律情况签名、考评人员对考评成绩签名、考评组长对总成绩签名、鉴定所(站)长对总成绩名册签名、成绩审核经办人员及批准发证领导签名)
| 1
| | | 落实五签名制度的得1分
| 抽查部分签名记录
| |
填写《考场记录表》(每次考试由考评员和监考人员填写)
| 0.5
| | | 填写并签名考场记录表的得0.5分
| 抽查部分考场签名记录
| |
严格证书核发
| 1
| | | 按规定核发证书的得1分
| 随机抽查获证学员参加培训和鉴定考试的相关档案材料
| |
16.信息管理
| 开展农村劳动力资源普查,建立健全劳动力资源数据库
| 3.5
| | | 完整录入农村劳动力资源普查数据的得1分;至少每季度及时、准确更新数据得0.5分;台帐完整、真实、准确得1分,有财政投入的得1分
| 核查相关文件、活动记录和信息系统数据,抽查镇、村有关台帐
| |
及时、完整、准确录入培训就业等数据信息
| 1
| | | 及时、完整、准确录入数据的得1分
| 核查省信息管理系统数据
| |
17.资金管理
| 省级资金到位,市下拨给县(市、区)后,及时足额拨付资金
| 2
| | | 市下拨资金后,及时足额拨付的得2分
| 核查资金管理制度、资金申请和审核材料、资金拨付汇总表和资金拨付单据复印件,以及资金支出单据等资料
| |
按规定使用资金
| 4
| | | 按规定使用资金的得4分;凡发现套取、骗取、截留资金等违规行为的,扣掉资金管理的所有8分分值。
| | |
严格程序和规范管理
| 2
| | | 按程序拨付资金并按规定管理的得2分
| | |
三、工作成效
(42分)
| 18.年度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 6
| | | 比下达目标任务每低5个百分点扣2分,扣完为止
| 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证明,核查培训转移就业台帐档案及省信息管理系统
| |
19.年度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 6
| | | 比下达目标任务每低5个百分点扣2分,扣完为止
| |
20. 年度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任务超额情况
| 0.5
| | | 按要求完成超额任务的得0.5分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实
| |
21.年度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任务超额情况
| 0.5
| | | 按要求完成超额任务的得0.5分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实
| |
22.年度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 5
| | | 比下达目标任务每低5个百分点扣2分,扣完为止
| 核查相关证明材料及台账
| |
23.参加考证人员考证合格率
| 5
| |
| ≥70%得5分,每低5个百分点扣0.5分,扣完为止
| 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数据统计证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实
|
|
24.获证后转移就业率
| 6
| | | ≥40%得2分,每高5个点加1分,6分封顶,<40%不得分
|
|
25.对口劳务帮扶任务完成情况
| 3
| | | 县(市、区)完成对口劳务帮扶输出任务的得3分。完成任务每低于目标任务5个百分点的,扣1分,扣完为止
| 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相关协议和数据统计证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实
| |
26.全社会非农就业比重
| 6
| | | ≥70%得6分;<70%,且与上年持平得2分,同比每增加0.5个百分点加0.5分,6分封顶;<70%,且同比下降的,不得分
| 县(市、区)统计部门提供数据统计证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实
| |
27.农村农民家庭人均转移性收入增幅
| 2
| | | 以上年末增幅为基准数,每增加1个百分点得0.5分,2分封顶
| 县(市、区)统计部门提供数据统计证明,市统计局核实
| |
28.按时保质报送报表、总结等相关材料,及时完成市下达各项工作任务
| 2
| | | 每缺一项扣1分,不按时报每次扣0.5分,扣完为止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各县(市、区)日常工作报送材料情况进行评分
| |
四、工作创新
(21分)
| 29.新成长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率
| 5
| | | ≥90%得5分,每低5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 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实
| |
30.品牌培训
| 2
| | | 结合当地特色,确立1-2个培训品牌,品牌培训人数占总培训人数比例≥20%得1分;品牌培训后就业率≥80%得1分
| 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实
| |
31.从事农业生产劳动力中35周岁以下占比率
| 2
| | | 以上年末占比率为基准数,每减少5个百分点得0.5分,2分封顶;≥上年末数,没有减少的,不得分
| 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实
| |
32.农村“零转移家庭”培训转移就业率
| 1
| | | ≥90%得1分,其余不得分
| 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实
| |
33.“退役士兵”培训转移就业率
| 0.5
| | | ≥90%得0.5分,其余不得分
| 县(市、区)民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实
| |
| 34.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率
| 8
| | | 同比每增加0.5个百分点加0.4分,8分封顶;没有增长不得分
| 县(市、区)统计部门提供数据统计证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实
| |
35.工作亮点
| 2.5
| | | 积极向市报送工作亮点并被采用1次得0.5分,经市级报纸、广播电视或电台等媒体宣传报导采用1次得1分,省级2分,2.5分封顶
| 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实
| |
合计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