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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五条 保障金由地方税务部门统一代征。保障金征收统一使用地方税务部门的税收票证。市、县财政全额拨款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不含差额和定额补贴事业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全额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统一代缴。

  第六条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行年度审核制度和分级管理制度。

  市属(含梅江区和市辖工业园区)用人单位及省残疾人联合会委托的中央、省属用人单位由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区残疾人联合会派出2名以上工作人员予以协助。

  县(市)属用人单位及省残疾人联合会委托的中央、省属用人单位由县(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

  用人单位应在每年6月底前到当地残疾人联合会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办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

  在规定时间内不办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的用人单位,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由当地服务机构依据社保、地税、统计等部门登记在册人数,核计其应缴保障金,并按规定征收。

  第七条 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应当由用人单位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或者缴纳保障金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可以在劳务派遣协议中与用工单位约定保障金的缴纳事项。

  第八条 用人单位办理残疾人就业年审应提供填写完备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表》。

  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残疾人职工登记表》;

  (二)残疾人职工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原件和复印件;

  (三)用人单位与残疾人职工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四)上年度1月、6月、12月发放工资的有效凭证;

  (五)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确认的用人单位为残疾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有效凭证等材料。

  第九条 服务机构应当为已办理就业年审的用人单位开具《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书》。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凭《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书》办理缴纳保障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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