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负责人、其他分管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二)职能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三)生产单位(分厂、工段、车间、班组)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四)其他岗位及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条 企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应当涵盖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和全体从业人员,并结合岗位标准化操作实际定期分析实施效果,适时修订。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主要包括: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及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二)安全生产投入及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管理和使用制度;
(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四)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五)“三同时”管理制度;
(六)安全生产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
(七)岗位标准化操作制度;
(八)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九)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危险作业审批制度;
(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管理和使用制度;
(十一)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和检修、维护制度;
(十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十三)企业动火管理制度;
(十四)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十五)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十六)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十七)应急预案管理和演练制度;
(十八)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保障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落实,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完善,教育从业人员熟练掌握和严格遵守。
第四章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高危行业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第十四条 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实施管理,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决策机构和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