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健全完善持续健康运行的老干部活动中心、老年大学保障措施。各级财政部门要把老干部活动中心、老年大学工作经费纳入预算,并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和离退休干部学习活动的需求逐步增加经费预算,推进老干部活动中心、老年大学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五、切实加强离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
(十三)针对离休干部普遍进入高龄期、高发病期的实际,建立和完善原单位、街道、社区和家庭相结合的离休干部服务管理体系。对行动不便、身患重病、居住分散的离休干部,管理服务机构要定期走访,了解他们的身体、生活状况,加强思想沟通和感情慰藉。对居住有农村的离休干部,乡村两级组织要给予关心照顾。坚持完善离休干部年度体检制度,逐步建立健康疗养制度,探索社会化养老托老机构建设。
(十四)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中央组织部等部门《关于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厅字[2005]12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省委组织部等部门《关于做好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鄂办文[2006]67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转发的市委组织部等部门《关于做好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襄办文[2007]6号),认真做好我市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安置、服务、管理工作,切实做到离休干部的事情有人管、有机构负责、所需经费有保障。
(十五)坚持定期走访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注意倾听他们的意见,帮助解决好他们的实际困难。离休干部原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要主动协助接受管理单位做好易地安置离休干部的服务管理工作。
六、认真做好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
(十六)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老干部工作部门和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履行好对本地区退休干部的宏观指导和督促检查的职能。老干部工作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抓好本地区、本单位原领导班子成员和干部管理权限范围内退休干部政治待遇的落实等工作。已实行离退休干部统一管理的,可保持现行体制不变。各级老干部工作部门要建立退休干部信息库,及时维护更新,注重开发利用。
(十七)退休干部日常服务管理工作由供养关系所在单位负责。原单位撤销或合并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按规定移交社区和街道的,由所在社区和街道负责。要组织引导在社区的离退休干部就近学习、就近活动、就近得到关心照顾、就近发挥作用。要坚持因地制宜地做好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为他们参加活动、发挥作用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