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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农村宴席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五条 镇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农村宴席食品安全工作职责,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本行政区域内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影响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食品安全监管有关部门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农村宴席食品安全工作职责,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本行政区域内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影响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农村宴席食品安全告知承诺书(略)

  2.农村宴席申报备案表

  附件2:
  农村宴席申报备案表

举办人

联系电话

承办人

 

联系电话

 

承办事由

婚庆□ 乔迁□ 丧事□ 祝寿□ 祭祖□ 满月□ 其他:

就餐地点

申报时间

 

就餐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  餐

就餐人数

 

原料来源

采 购 人

 

基本条件:

□厨房环境整洁,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一定距离,并有相应的照明、通风装置和有效的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排污及存放废弃物等设施。

□餐饮用具清洗消毒,无毒、无害。

□用水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从事餐饮加工的人员应当身体健康,具有食品安全常识,具备餐饮制作加工技能。

菜单:

 

 

 

 

 

 

村委会(盖章):

  

负责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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