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农村宴席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梅市府〔2010〕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有关单位:
现将《梅州市农村宴席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迳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梅州市农村宴席食品安全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农村宴席食品安全管理,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宴席食品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宴席是指在农村家庭等非经营性餐饮服务场所举办的婚庆、乔迁、祝寿、满月、治丧、祭祖等宴席。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宴席举办者,是指举办农村宴席的组织者或者个人。
第四条 农村宴席食品安全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
县级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宴席食品安全工作,负责对镇级人民政府管理农村宴席食品安全工作的检查、督导。
镇级人民政府具体负责辖区内农村宴席食品安全工作:
(一)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政策和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
(二)组织实施农村宴席申报备案制度;
(三)对农村宴席进行现场指导;
(四)对从事餐饮加工人员进行培训,建立档案管理制度;
(五)配合开展农村宴席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办理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镇级人民政府开展农村宴席食品安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