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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优抚对象义务兵家庭享受优待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三)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五老”人员,按上年度当地人均收入的10%发给;参战涉核退役人员按不低于上年度当地人均收入的5%发给;

  (四)孤老复员军人按上年度当地人均收入的50%以上发给;带病回乡长期不能劳动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复员退伍军人,按上年度当地人均收入的30%以上发给;

  (五)无固定工资(含离退休费)收入的一至十级残疾军人按不同残疾等级,以上年度当地人均收入比例分别给予优待补助:一至六级残疾军人40%,七至八级残疾军人30%,九至十级残疾军人20%。

  第五条 优待金统一由县级列入财政预算,并根据当地年人均收入增长情况,逐年增加财政预算。县级民政部门应及时向本级财政部门提出优待金预算方案,确保按时足额发放优待金。

  第六条 优待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对截留、挪用、贪污优待金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七条 县级民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央和省有关规定,认真做好优抚对象的审核认定和发放工作。

  第八条 优待金发至优抚对象(持证人)。优抚对象户口迁移的,当年抚恤补助和优待金仍由原户口所在地发给,下一年度起由迁入地按当地标准发给。

  第九条 义务兵家属的优待金发至义务兵家庭。义务兵家庭的优待金由入伍征集地发给。义务兵在服役期间,家庭户口迁移的,其优待金仍由原入伍征集地发给。在校大学生入伍的义务兵优待金由原户口所在地负责发放。

  不在户口所在地应征入伍的(异地入伍)人员、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军队院校学员、军队文体类专业人员、义务兵考入院校或被选取为士官超出义务兵服役期限的,其家庭不享受优待金。

  第十条 现役义务兵入伍前是在职职工的,服役期间原单位应保留编制,享受同等条件人员的待遇,其家属继续享受该单位职工家属的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 义务兵家庭的优待金可以半年或一年发放一次。其他优抚对象的优待金,从2011年1月1日起以月平均数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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