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优抚对象义务兵家庭享受优待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梅市府〔2010〕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现将《梅州市优抚对象、义务兵家庭享受优待金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梅州市优抚对象、义务兵家庭
享受优待金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优待抚恤保障制度,保障优抚对象、义务兵家庭的优待抚恤,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
广东省拥军优属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优抚对象、义务兵家庭优待抚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享受优待金的对象,包括具有本市城乡居民户籍,且在本行政区域内享受抚恤补助待遇和享受义务兵家属优待的下列人员:
(一)服现役的义务兵家庭;
(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三)残疾军人(包括参战伤残民兵民工);
(四)红军失散人员;
(五)在乡复员军人;
(六)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七)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老苏区干部、老党员、老堡垒户(以下简称“五老”人员);
(八)参战涉核退役人员。
第四条 各类优抚对象按下列标准享受优待金:
(一)服现役的义务兵家庭的优待金标准:从农村和城镇社会青年应征入伍的,以户计算,每户按上年度当地人均收入的70%以上发给;在职入伍,即从国家机关、国有和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应征入伍的,其家属继续享受其原在职期间有关福利待遇;
(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户计算,每户分别按上年度当地人均收入的60%、50%、40%以上发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