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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襄阳市委、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小城市建设试点的若干意见(试行)

  4、发展目标。先行试点的城镇有:枣阳市吴店镇、兴隆镇,宜城市小河镇,老河口市仙人渡镇、孟楼镇,南漳县武安镇,保康县马桥镇,谷城县石花镇;城区参照执行的城镇有:襄州区双沟镇,襄城区卧龙镇、尹集乡,樊城区太平店镇。通过努力,把试点小城市建设成为综合实力强、人口聚集度高、功能设施完善、具有一定区域特色的镇级市。到“十二五”末,每个试点小城市新增转移人口1-2万人,城市化率明显提高,至少有5个试点小城市建成区常住人口达到5万人以上。

  二、高起点制定试点小城市建设发展规划

  5、更新规划理念。坚持高起点、高标准、全覆盖,用城市的标准和理念,把小城市和农村作为一个有机整体统筹规划,以统筹规划促进城乡一体化,促进城乡资源和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全面提升小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水平、产业聚集功能、形象和品位。

  6、突出规划重点。按照整体规划、适度超前、协调发展、全面建设的要求,做好试点小城市“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合理确定小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用地布局,实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小城市总体规划合理衔接,为小城市发展留足空间。因地制宜,突出特色,重点制定试点小城市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工业园区(创业园)规划、居住小区规划、村庄(新型社区)建设规划、基础设施规划、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等各类专项规划。

  7、组织规划修编。襄阳市市区范围内试点小城市总体规划(含襄州区),由市城乡规划部门组织编制;各县(市)试点小城市总体规划,由各县(市)城乡规划部门组织编制,并报市规划部门审查备案。试点小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所需经费,由所在县(市)区财政负责。

  8、严格规划管理。按照“先规划后建设”原则进行实施,未重新编制规划的一律不准建设;规划审批后,不得随意调整修改,确需调整修改的,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切实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三、赋予试点小城市相应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

  9、扩权方式。

  (1)直接放权。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直接将部分行政权力交由试点小城市行使。

  (2)委托执法。县级行政执法机关和试点小城市政府签订委托执法协议书,明确委托执法范围并向社会公告(具体委托执法事项各个试点小城市可以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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