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使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外国人名、外国地名作地名。
第十条 地名的命名应当符合下列规范:
(一)使用规范的汉字,避免使用生僻或易产生歧义的字;
(二)地名应当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通名用字应当能真实地反映其实体的属性(类别);
(三)不得使用单纯序数作地名;
(四)禁止使用重叠通名。
第十一条 地名通名的使用应符合相关规范。
(一)道路通名包括大道、路、街、巷,将主、次干道通名分为大道、路,主、次干道之间的商业、生活道路称为街、巷。道路通名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规划路面宽在40米(含40米)以上,城市主干道,其通名可称“大道”;
2.规划路面宽在8米以上(含8米)40米以下,城市干道、支路,其通名可称“路”;两侧多商铺的,其通名可称“街”;
3.规划路面宽在8米以下,主要用于行人通行,其通名可称“巷”。
(二)建筑物、住宅区地名通名的使用应当具备与通名相适应的占地面积、总建筑面积、高度、绿地率等,并符合下列规定:
1.高度15层以上,或总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高层或大型楼宇,可用“大厦”作通名;
2.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四周由道路围成相对完整,且有整块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露天公共场地(不包括停车场)的综合商贸建筑,可用“广场”作通名;
3.占地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有较完善生活配套设施(包括幼儿园、小学等)的集中的相对独立的住宅区,可用“村”作通名;
4.占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绿地和休闲地面积占整个用地面积35%以上的多草地和人工景点的住宅区,可用“花园”作通名;
5.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2万平方米以下或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下的建筑物、建筑群,可用“园”、“苑”、“阁”、“庄”、“寓”、“宅”、“庭”、“居”、“台”、“院”作通名;
6.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或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的建筑物、建筑群,可用“楼”、“舍”、“庐”、“邸”、“轩”、“亭”、“府”、“公寓”、“公馆”作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