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头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汕府办[2010]16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头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年十月十四日
汕头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汕头市委、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汕发 [2009]14号),设立汕头市财政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和调整已由省、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市农业局农业综合开发、农村财务管理职责划入市财政局。
(三)将市政府金融工作局地方国有金融资产监督管理职责划人市财政局。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财政、税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财政、税收、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资产评估、财务会计、政府债务管理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有关政策、规划、管理办法等,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财政发展战略、中长期财政规划,参与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综合平衡社会财力和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及主体功能区规划的建议;执行中央与地方、省与市、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拟订和执行市对区县的财政体制和分配政策。
(三)承担市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年度市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市级和全市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开支标准、定额,审核批复市级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四)制定全市财政和预算收入计划,管理和监督各项财政收入;负责组织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和管理。
(五)负责市级非税收入及各项政府性基金管理。拟订彩票管理制度,监管彩票市场,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管理政府债务、政府主权外债业务,防范财政风险;管理财政票据,管理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监督市直和省驻汕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使用,参与监管住房保障和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