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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级二类职业技能竞赛由市级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行业组织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并报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社会各类学会、协会等社会团体举办职业技能竞赛,应按隶属关系报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 境外组织或境外驻我省的办事机构,在我省境内举办或与我省机构联合举办职业技能竞赛,应经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
  省内单位举办有境外人员参加的职业技能竞赛活动,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一条 省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的举办周期根据国家一类职业技能竞赛举办周期(一般二至四年一次)和我省实际情况确定。一般每一工种的报名人数全省不少于15人。市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的举办周期,根据省级一类技能竞赛和各市的实际情况确定。一般每一工种的报名人数全市应不少于20人。
  省级和市级二类职业技能竞赛的举办周期分别由省、市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行业组织自行确定。
  企业级的职业技能竞赛的举办时间和周期由企业根据生产需要自定。
  第十二条 省级和市级职业技能竞赛的工种范围,根据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的工种范围确定,一般为技术要求高、覆盖面广、通用性强的职业(工种)或行业主要专业技术工种。
  第十三条 省级和市级职业技能竞赛,分别按现行的国家职业标准中的技师、高级工标准命题,也可以根据竞赛要求另行制定竞赛标准。
  第十四条 各级(类)职业技能竞赛的内容包括专业技术理论(应知)和实际操作技能(应会)两部分,并以操作技能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为重点。
  第十五条 参赛选手应是思想品德、遵纪守法、职业道德良好、热爱本职工作的职工,必须符合竞赛规定的参赛年龄、工种(职业)等条件要求。
  参加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的选手一般由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从省级竞赛的优胜者中选派。参加省级职业技能竞赛的选手,一般由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从市级竞赛的优胜者中选派。特殊情况可通过选拔赛或根据竞赛主办单位确定的推荐条件直接推荐。
  第十六条 职业技能竞赛实行主办单位负责制。联合举办的,应明确主办单位和协助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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