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惠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惠府〔2010〕78号)
为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削减市区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清洁空气行动计划》、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划定惠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高污染燃料包括煤(含以煤为主要原料的煤制品)、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以及硫含量大于0.5%、灰份含量大于0.01%的轻质油,硫含量大于30mg/m3、灰份含量大于20mg/m3的人工煤气。
二、本市惠城区江南、江北、桥东、桥西、龙丰、河南岸街道办事处全域,水口街道办事处三环路以西区域及惠城区辖区东江两岸堤围外沿往外1公里以内区域划定为禁燃区。
市人民政府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及区域发展情况,适时对惠城区禁燃区范围进行调整并予以公布。各县、区政府,仲恺高新区和大亚湾开发区管委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辖区内划定禁燃区。
三、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禁燃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
本通告实施前已建成使用4蒸吨/小时以下和使用8年以上的1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于2010年9月30日前自行拆除或改用管道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管道煤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其他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施应于2011年6月31日前自行拆除或改用管道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管道煤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1蒸吨/小时以下锅炉鼓励改用电锅炉。自2011年7月1日起,禁燃区内全面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由市环保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责令拆除或者没收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五、市发展改革、经信部门负责改进城市能源结构,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市环保、质监、经信部门组织相关企业对现有燃煤、燃油锅炉进行淘汰或实施清洁能源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