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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调解和解工作的意见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调解和解工作的意见
(惠府办〔2010〕4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土地、山林权属和征地拆迁补偿等行政争议案件不断增加,如得不到及时有效化解,易转化为群体性事件,或引发大规模上访。为充分发挥调解、和解手段在解决社会矛盾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06〕27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市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调解、和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在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中开展调解、和解的范围和责任主体。
  凡符合《惠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办法》(惠市法〔2008〕31号)规定范围的行政复议案件,特别是山林和土地纠纷、征地和房屋拆迁补偿等行政争议引发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前,必须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或和解。案件进入行政诉讼程序后,行政应诉机关应主动加强与人民法院联系沟通,配合人民法院开展调解、和解工作。各地、各部门应按行政区域或职责范围落实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调解、和解责任制;对本地区、本部门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应由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应诉机关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包案解决。
  二、完善行政案件调解、和解联动机制,努力探索实现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调解、和解新方式。
  做好行政案件调解、和解工作是一项社会工程,必须得到社会各界的支持和配合。市和各县、区政府应尽快建立以同级政府为主,党委、人大及相关单位参加的重大行政案件沟通协调机制;积极探索建立重大行政案件报告制度,各级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机关对本地区、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重大行政复议案件,应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政府或同级政府行政复议机关报告;政府行政复议机关应及时指导、协助和协调下一级行政机关做好重大行政纠纷案件的调解、和解工作,最大限度地把行政争议案件解决在当地,社会矛盾化解在基层。切实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协调,积极探索建立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相衔接的行政争议化解机制,市和县、区政府法制机构应尽快建立与人民法院行政庭之间的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和调动各方力量积极推动行政案件调解、和解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行政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审理过程中认为被诉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违法或不当,以书面方式建议行政机关自行纠错且理由充分的,行政机关应予接受,以达到协调解决行政争议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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