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县区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指标及计分标准的通知
(惠府〔2010〕12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修订的《县区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指标及计分标准》业经十届13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2010年县区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
考核指标及计分标准
考核
指标
| 序号
| 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 分值
| 评分
依据
| 核查方法和
打分具体标准
| 得分
|
节
能
目
标
(40分)
| 1
| 年度万元GDP能耗降低率
| 本指标为“一票否决”指标,完成年度单位GDP能耗降低指标的,得20分;未完成年度单位GDP能耗降低指标的,考核结果则为未完成等级。每超额完成进度目标10%加1分,最多加5分。
| 20分
| 依据经市统计局核定的县、区能耗指标进行评分。
| 以2010年5月21日惠州市人民政府与各县、区人民政府签订的《县(区)2010年节能目标责任书》为准,依据经市统计局核定的县区能耗指标进行考核评价。
|
|
2
| “十一五”万元GDP能耗降低进度
| 2010年进度目标为100%。地区单位GDP能耗累计降低进度达到进度目标的100%(含,下同)得20分,达到90%得18分,达到80%得16分,达到70%得14分,达到60%得12分,达到50%得10分,达到40%得8分,累计降低不足40%(不含)不得分。
| 20分
| 根据市统计局核定的指标进行核算。
| 2010年按照“十一五”时间进度100%作为节能进度目标。各地区GDP能耗累计降低进度依据经市统计局核定的数据计算。
|
|
节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