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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二)三个月后经公安部门处理无法认定责任人或责任人无赔偿能力的。
  第二十六条 申请上一年度医保补助的参保人原则上应在第二年的6月30日前,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或社保所提交《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补助申请表》(一式两份),申请医保补助的截止时间为第二年的12月31日,逾期不予受理。社保经办机构根据申请人当年住院自付比例部分费用情况和《办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三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医保补助金划入申请人金融账户。
  自2010年度起,下列情况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列入医保补助范围:
  (一)未经批准转院自行到本市行政区域外定点医疗机构和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异地就读的学生除外);
  (二)办理异地就医后到非选定医疗机构就医的。
  第二十七条 定点机构的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各县(区)初步核定的定点机构须报市人社部门审批,经批准确认的定点机构,由市人社部门向社会公布。年度考评和年度审查工作由市人社部门统一组织,各县(区)按属地管理权限具体组织实施。
  惠城区和仲恺高新区辖区内定点机构的资格确认和考评由市人社部门负责。
  学校举办的医疗机构符合我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准入条件的,经市人社部门批准后,可纳入我市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范围。
  第二十八条 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由市社保经办机构统一制定,并由各县(区)社保经办机构按市社保经办机构的要求与定点机构签订。
  第二十九条 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应按规定成立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公室,配备专人负责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应指定专人负责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并有单位领导分管。
  第三十条 各机关事业单位不得从本单位各种经费中为未成年人报销医疗费。
  参保人终结医保关系时,除参保职工的个人账户余额可提取现金外,其余均不予退还。
  参保人因病造成生活确有困难的,可到当地民政部门申请社会医疗救助。
  第三十一条 参保人在参保后应向社保经办机构申领参保证明,办理“惠州市社会保障卡”(以下称社保卡)。在未办理统一的社保卡前,参保居民就医时应向定点医疗机构出示参保证明和身份证或户口簿,参保职工仍凭原有的社保IC卡就医、购药。统一办理了社保卡后,参保人凭社保卡就医、购药。
  第三十二条 市社保经办机构可根据《办法》、本细则及其他配套文件制定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办理流程和指南。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惠府〔2009〕103号)和《关于将在惠州市就读的大学生以及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技工学校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通知》(惠府办〔2009〕75号)同时废止,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在此前发布的有关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文件,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有效期5年。

  附件: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目录及医保基金支付基本医疗费用年度限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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