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惠府〔2010〕12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根据《
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惠府令第74号,以下称《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居民是指具有本市户籍的城镇和农村户籍居民。
职工医保是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灵活就业人员)。
居民医保是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社保所是指乡镇(街道)社会保险管理所。
特困群众是指本市户籍人员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农村“五保户”、城镇“三无对象”(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和经市、县(区)人民政府确认的其他特殊困难居民及完全丧失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居民。
医保费是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费。
医保基金是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包括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和医疗保险补助基金。
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具有本市户籍的下岗失业人员及未实现就业的居民。
社会申办退休人员是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在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及其下属机构(以下称社保经办机构)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无单位退休人员。
大学生是指在本市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含高职、民办高校、独立学院)、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含港、澳、台、华侨学生);中职技校学生是指在我市各类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技工学校(含民办)接受全日制教育的学生;大学生和中职技校学生以下统称为大中专学生。
困难企业是指经县(区)以上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以下称人社)和财政部门认定为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国有、集体企业。
基层卫生服务机构是指乡镇卫生院、行政村卫生站和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门诊定点机构是指参保人按照长住地就近的原则,选定作为本人或家庭成员门诊首诊的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和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
医疗费用的自付比例部分是指参保人住院治疗时发生的符合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并由个人按一定比例支付的部分医疗费用。
参保证明是指由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居民参保证明或社会保障卡以及参保职工目前使用的社保IC卡。
第三条 各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居民参保的宣传发动、政策咨询,并在每年的10至12月份组织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工作站动员所有居民参加居民医保。一个村原则上由村民委员会统一选定一个缴费档次,并统一为辖区内居民代办参保缴费手续。
社保所应加强对参保人资料的审核和管理,原始资料应按要求归档,并于每年的3月31日前移交给所属县(区)社保经办机构。
各门诊定点机构均应为登记管理的参保人办理门诊就医登记手续,并上传到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同时应按规定为参保人建立健康档案和进行健康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