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酒吧行业经营和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惠府办〔2010〕5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酒吧行业经营和安全管理规定》业经十届12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惠州市酒吧行业经营和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对我市酒吧行业的管理,确保酒吧行业健康发展,预防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酒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酒吧,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向公众开放,提供酒水饮用的服务场所。
第三条 各级政府及城乡规划、环保、卫生、公安、文化、经信、工商、公安消防、安监、城管执法等部门应依照各自的管理职责,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对酒吧的经营和安全管理,督促酒吧经营单位和个人依法经营。
(一)城乡规划部门负责依法办理酒吧经营场所的相关规划许可手续及监督管理工作。
(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依法查处酒吧经营场所擅自改变规划、建筑物使用功能的违法行为。
(三)环保部门负责对酒吧的环境保护实施监管,落实巡查制度,依法查处酒吧噪声超标行为。
(四)卫生部门负责对酒吧的卫生条件和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实施监管,查处卫生违法行为。
(五)公安部门负责酒吧的治安监督工作,与酒吧经营单位或个人签订《治安管理责任书》、《广东省公共娱乐服务场所禁毒责任承诺书》,依法查处酒吧经营场所“黄、赌、毒”及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六)文化部门负责对酒吧兼营歌舞娱乐、营业性演出的行政许可和日常监管,依法查处酒吧擅自从事歌舞娱乐和营业性演出等违法行为。
(七)经信部门负责对酒吧的酒类经营行为实施监管,依法核发酒类零售许可证件。
(八)工商部门负责对酒吧经营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资格实施监管,严把市场准入关;坚决取缔无照经营的酒吧;对被相关职能部门吊销相关许可证件或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酒吧,依法作出变更、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理。
(九)公安消防部门依法对酒吧经营场所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备案审查、消防验收、消防安全监督抽查,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