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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惠州市委办公室、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设宜居城乡工作的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坚定信心。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创建宜居城乡是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生活质量,优化发展环境,提升我市知名度和美誉度的重要举措,是建设宜居宜业惠民之州的重要内容。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宜居城乡创建活动列入议事日程,从本地实际出发,明确工作目标,制订具体方案,积极采取有力措施认真组织实施,推动创建活动深入开展。
  (二)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宜居城乡创建的领导,形成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专门抓,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市已成立了宜居城乡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区)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制,负责组织统筹实施和检查监督宜居城镇、宜居村庄、宜居社区创建工作,为顺利开展创建工作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市直各部门要大力支持和配合各县(区)的创建工作。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惠州市创建宜居城乡工作考核责任分解表》(详见附件2、3)的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对各县(区)创建宜居城乡工作的指导工作,负责完成本地、本部门的考核指标。要做到任务明确、措施到位、责任到人,涉及多个部门的指标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市宜居城乡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统筹指导,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履行职责,通力协作,共同推进我市宜居城乡建设工作的开展。
  (三)统筹推进,突出重点。创建宜居城乡是一件系统工程,必须坚持科学规划,分阶段、分步骤组织实施,强力度推进。各县(区)要全面启动本地宜居城乡创建工作,根据本地实际,结合《广东省创建宜居城乡工作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粤建规〔2010〕11号)和《广东省宜居城镇、宜居村庄、宜居社区考核指导指标及宜居环境范例奖申报和评审办法》(粤建办函〔2010〕36号)的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和措施,认真开展创建宜居城镇、宜居村庄和宜居社区试点工作。今年10月底前,各县(区)至少要分别确定一个以上的宜居城镇、宜居村庄、宜居社区的试点,为宜居城乡创建工作全面铺开积累经验。通过总结经验,典型引路,不断推动宜居城乡建设深入开展。
  (四)创新机制,加大投入。创建宜居城乡工作是一项覆盖面广、涉及范围大、关联度高的社会系统工程,要创新投入机制,形成多渠道、多层次、多元化的投融资体制。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宜居城乡规划、建设资金和必要的工作经费。开展创建宜居城乡工作经费由市宜居城乡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制预算送市政府审定。从2011年起,各级财政每年要拨专款用于创建工作投入,以确保我市创建宜居城乡活动顺利开展。各县(区)要创新投入机制,在加大公共财政对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投入的同时,广开门路,多方筹集资金,采取政府出一点、部门出一点、居民(农民)出一点的方式,解决宜居城镇、村庄、社区建设资金问题。同时,积极做好外引内联工作,积极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参与宜居城乡创建工作。
  (五)全民动员,广泛宣传。各新闻媒体要利用各种方式广泛宣传创建宜居城市活动的意义,激发人民群众热爱家园、建设家园的热情,动员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到创建宜居城乡的具体活动中来,开展形式多样的创建活动,形成全民关注、共建共享的浓厚氛围。
  (六)加强督查,强化考核。市建设宜居城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创建宜居城乡各项工作。按照粤建规〔2010〕11号文的规定,从2010年起,在每个考核年度,市将组织考评组对各县(区)创建宜居城镇、宜居村庄工作进行考核,通报各地创建宜居城乡试点工作情况,每年评选公布一批我市宜居城镇、宜居村庄、宜居社区。对于获得宜居社区、宜居城镇、宜居村庄称号的,给予适当奖励。对于创建宜居城乡工作绩效考核排前3名的县(区)给予通报表扬,对于创建宜居城乡工作未到位的县(区)予以通报批评,并由相关部门按规定对有关领导进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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