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坚持依法办事,加强管理监督。各县(区)、乡镇(街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各自辖区内违法建设的查处。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要切实行使对规划区范围内违法违章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及相关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能。要严肃查处违反城乡规划的建设行为,对未经批准违法占地建房的,要依法从严查处。对未按规定办理规划建设审批手续或者违反规划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整改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整改,处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罚款;无法采取整改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对新建宅基地超过批准面积的,按非法占用土地处罚。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巡查工作,强化日常监管,特别是要加强对城乡结合部、城镇周边、公路两侧等重点区域的巡查。组织力量及时有效制止无规划和不按规划乱建的行为,对重大违法建设集中处理,公开曝光,树立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要根据我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进一步加强县(区)、乡镇(街道)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建设,调整配备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专业技术人员。
(三)改善城乡居民住房条件
1、调整住房供应结构,构建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城镇居民住房困难。加快编制各县(区)住房建设规划,合理确定商品住房、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以及公共租赁住房所占比例。通过新建、收购、改建以及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及公共租赁住房供应,扩大廉租住房及公共租赁住房覆盖面。从财政预算、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等渠道落实廉租住房及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优先保障其建设用地。建立动态的住房货币分配机制,确定合理的住房补贴标准,提高居民的住房消费能力。
2、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完善廉租住房及公共租赁住房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严格执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招标投标制度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公示制度,严格控制户型面积和销售价格,严格核实购买对象,切实让政府优惠政策落到实处。逐步将保障住房建设的重点由经济适用住房转向建设经济租赁住房,使保障住房由购买向租赁转变。要按照省、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目标任务,完善廉租住房及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拓宽廉租住房及公共租赁住房资金来源,提高廉租住房及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覆盖率,有计划有步骤地解决低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3、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和“城中村”改造。要按照“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积极推进“三旧”改造工作,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改善城乡环境、提升土地利用效率。要因地制宜,按照规划先行、优化环境、完善设施、统筹兼顾、逐步推进的原则,引入市场机制,探索多样化改造模式,提高“三旧”改造的社会和环境效益。要结合村企共建新农村和“三旧”改造工作,大力推进“城中村”改造,在城镇化发展较快的地区,结合“城中村”改造和村庄整治,统一规划建设多层住宅小区。抓好农村泥砖房改造工作,用5年左右的时间,完成有人居住的农村泥砖房(茅房、草房、危房)改造工作,让全市农民从此告别泥砖房、茅草房,改善农村居民居住条件。
4、积极创建康居示范工程,带动住宅品质整体提升。开展国家、省康居示范工程创建活动,创新住宅建设理念,提高规划设计水平,推广应用新产品、新设备和节能、环保等先进适用技术,建设一批智能、节能、生态、环保的现代化住宅小区,提供“面积不大功能全、造价不高品质优、占地不多环境美”的节能型住宅,以点带面,提升住房建设品位,改善城乡居民住房条件。规范发展物业管理和服务,加强物业服务监管,推进业主自我管理和约束的民主与自律机制,将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融为一体,构建和谐诚信居住环境。
(四)加强生态保护与绿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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