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严格实施城乡规划。实行城乡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制度,明确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总量与结构,重点地区开发建设,“三旧改造”等内容的年度安排,确保城乡建设的年度用地安排与土地利用计划相衔接,保证在城乡规划上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实施阳光规划,强化社会监督和公共参与,城乡规划的编制、修改、实施必须充分听取和吸纳城乡居民的意见,提高为民、便民服务意识,保障城乡居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二)加强新农村规划建设管理
做好新农村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是我市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城镇化进程、实现城乡统筹、解决好“三农”问题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也是我市建设现代化宜居宜业惠民之州的现实要求,各级各部门要加强领导,扎实推进。
1、加快村庄规划编制。加快村庄规划编制工作是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必然要求,是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客观需要。各地、各部门要把村庄规划作为推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的突破口和切入点,加大力度,全力推进,要按照《惠州市开展村庄规划编制任务目标管理责任书》的要求,在2011年全面完成50户以上的自然村规划编制工作(各县、区村庄规划编制计划任务详见附件1)。村庄规划要坚持利于生产、节约用地、美化环境、营造特色的原则,从我市农村实际出发,结合村庄特点和村民意愿,依据乡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重点做好住房建设、道路交通、供水供电、污水垃圾、文化体育、公共绿地、教育卫生等生活配套设施的规划。以科学规划引导新农村建设,努力建设具有岭南特色的宜居新农村。
2、推进新农村社区建设。加强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村民住宅建设必须严格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规划、用地、报建、验收等法定程序,确保村民住宅建设依法、规范、有序。城市规划区内村庄建设要依照城乡规划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并纳入城市规划控制范围。城市中心区内的村民住宅建设,应结合“城中村”和“三旧改造”集中兴建多层以上住宅小区或住宅楼。城市郊区的村民住宅建设,应按照城镇化和集约用地的要求,集中建设农民新村,鼓励以代建、统建等方式建造联体式或多层住宅替代各户分散建设的独立式低层住宅,提高土地利用率,防止在城市建设中形成新的“城中村”,避免“二次拆迁”。在镇规划区范围内坚持走成片开发和集中统建的路子,提高城镇综合开发建设水平,原则上不单独审批宅基地和零星建设项目。在广大乡村地区,要建立村庄建设规划许可制度,凡在村庄规划区内从事各项建设活动,必须按规定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进行。要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向城镇和中心村集中。在规划撤并的村庄范围内,除危房改造外,应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
3、推进农村村民住宅产权登记发证工作。要按照《
惠州市村民住宅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实施办法》和《惠州市村民住宅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工作方案》要求,加快农村宅基地土地登记和房地产证发证工作,做到宅基地土地登记发证到户,内容规范清楚,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严格落实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严格执行宅基地面积标准,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广东省规定标准。对乡镇、村越权批地建住宅或擅自买卖、转让宅基地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责令退回,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要加强农村宅基地的变更登记工作,变更一宗,登记一宗,充分发挥地籍档案资料在宅基地监督管理上的作用,切实保障“一户一宅”法律制度的落实。要依法、及时调处宅基地权属争议,维护社会稳定。
4、推行新型住宅设计和新型建材。改变农村传统住宅耗能、耗材、结构单一、形式单调、建设水平不高的局面,大力推广《广东省社会主义新农村住宅设计图集》和《惠州市新农村住宅建筑设计图集》,引导农民按规划集中建设节能、节材、内部结构适合居住、外形美观大方的新型住宅,传承岭南文化特色,提升农村环境面貌。每个县(区)都要抓好1-2个岭南新民居示范点建设,以点带面,全面推进。积极引导和推广使用新型建筑材料,淘汰实心粘土砖等落后建材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