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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惠州市委、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上水平的实施意见

  (六)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发展社会中介服务
  21、加强技术创新体系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引导民营企业加大技术研发投入,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地、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开发中心建设;优先支持新兴产业基地内产业关键技术、共性技术突破和产业化;支持依托服务商、骨干企业或产业联盟等形式,建设公共技术研发平台、检测试验平台、技术转移机构等产业创新和公共服务平台,增强民营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和产业发展的共性支撑能力。开展惠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对被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依托单位给予30万元财政专项资金扶持。
  22、发展中小民营企业社会中介服务。引导整合社会服务机构,坚持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原则,在全市逐步建立起体系完备、功能齐全、服务完善、监管合理的中介服务组织体系,重点支持发展创业辅导、市场开拓、企业融资、认证服务、人才培训、管理咨询、房地产评估、法律援助等以服务民营企业为主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中小民营企业服务示范点建设活动,每年评选示范中介机构。对评为示范中介机构的,并给予10万元补贴或奖励。
  (七)加大财政支持力度,落实国家税收政策
  23、加大对民营企业的财政支持力度。在争取国家和省财政支持我市民营企业发展的基础上,2011年起,一是连续5年市财政每年安排1500万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扶持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贷款贴息或补助,引导民营企业向新兴产业发展,推动民营企业转型升级,奖励为中小民营企业贷款担保成绩显著的担保机构,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二是每年安排500万元全民创业发展资金,优先支持博士创业和海外留学人员回国创业,支持科技创新型、节能环保型和有自主品牌、有专利的企业创业。三是每年安排300万元市民营企业高层管理人才培训专项资金,用于轮训民营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培育博士企业家。
  24、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
  (1)鼓励民营企业依法纳税。树立民营企业守法经营、依法纳税的理念,对在本市年度纳税最多且无重大涉税违法行为的民营工业企业和民营现代服务业企业前10名的由市财政各奖励10万元。
  (2)支持民营企业开展自主创新。经认定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对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对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对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业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方法。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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