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大力支持实施技术标准战略。支持民营企业和行业协会推行先进标准体系建设,将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技术转化为标准,通过标准转化为生产力;鼓励民营企业主导或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研制,抢占标准话语权,对完成国家标准制定的牵头单位,由市财政给予奖励30万元;鼓励民营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提高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能力;支持产业集群和传统产业建立标准联盟,推广应用联盟标准,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9、鼓励传统产业创品牌创名牌。鼓励民营企业转变企业发展方式,从贴牌加工向创品牌名牌转变,从劳动密集型生产向生产自动化、信息化转变,逐步走上品牌发展道路;支持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市场前景好且具有核心竞争力的民营企业的发展,对拥有“名牌”的民营企业申报国家、省和市财政资金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给予优先支持;对以自主品牌出口的民营企业,在境外获得专利、商标注册、产品认证的费用给予70%的补助;对获评“中国驰名商标”的民营企业奖励100万元的同等待遇;对获评“省名牌产品”、 “省著名商标”的企业,分别奖励15万元。
10、促进产业集聚和产业链延伸。大力优化产业发展环境,抓好园区产业发展规划建设。以实施“双转移”战略为契机,加快推进各产业转移园建设。鼓励和支持生产同类产品的中小民营企业向工业园区集聚,形成产业集群。鼓励中小民营企业与大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合作,围绕大企业上下游产业链提供协作配套,建立起稳定的产、供、销和技术开发等协作关系。鼓励和支持中小民营企业围绕大型企业和重点项目发展配套工业,拉长产业链和产品链,形成产业集群。对产业转型和产业集聚的民营企业享受政府有关政策优惠。
11、支持民营企业开拓市场。鼓励民营企业积极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加快发展。充分利用我市会展中心、体育中心等场馆举办民营企业专业展会或开展多种形式的民营企业产品交易活动,提高本地企业产品市场影响力;积极组织民营企业参加中小企业博览会和其他由国家和省在境内外组织举办的各种经贸活动,广泛寻求商机。对市政府主办或以市政府名义组团参加的展会,市财政给予相应的办展、参展补助。
(三)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提高民营经济科技含量
12、合作共建新兴产业发展基地。围绕我市重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规划,积极引导我市民营企业与省合作共建以高端新型电子信息、半导体照明(LED)、电动汽车以及太阳能光伏、核电装备、风电、生物医药、新材料、节能环保、航空航天、海洋等产业为主要内容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到“十二五”期末,基本形成产业特色明显、产业链比较完善、龙头企业主导、创新能力突出、辐射带动作用强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成为我市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和产业结构调整、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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