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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惠州市委、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上水平的实施意见

中共惠州市委、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上水平的实施意见
(惠市委发〔2010〕29号 2010年10月22日)


  民营经济是富民经济、人本经济,是解决就业、稳定社会、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生力军。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上水平,进一步调结构、扩内需、惠民生,不断壮大民营经济规模,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增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内生动力。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思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机制,以加快转变发展方式为核心,以拓展领域、调整结构为主线,以解决民营经济发展过程中遇到的突出问题为突破口,以“抓两头带中间”,支持鼓励市民营企业50强做大做强,引导个体户向公司化转型,中间带动新兴产业发展为重点,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和《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以及全省民营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民营经济发展,推动我市民营企业转型升级,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上水平。
  (二)目标任务。全市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总数年均增长15%以上,力争到2012年达到24万户以上,民营企业产值超亿元100户以上、产值超10亿元10户以上,民营经济实现增加值730亿元以上,占全市GDP37%以上;到“十二五”期末,民营经济的质量和效益显著提高,总量进一步增大,民营企业产值超亿元150户以上、产值超10亿元15户以上、产值超100亿元5户以上,民营经济增加值1000亿元以上,占全市GDP40%以上,实现我市民营经济跨越式发展。
  二、主要扶持措施
  (一)切实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强力破解民间投资“玻璃门”
  1、为民间投资提供公平市场环境。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规范设置投资准入门槛,创造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包括政府投资项目在内的各个投资领域的市场准入标准和优惠扶持政策要公开透明,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不得单对民间资本设置限制性附加条件,确保国家放开民间投资的各个领域,让民营企业“看得见、进得去、摸得着”。
  2、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市政公用事业领域。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可以实行市场化运作的基础设施、市政工程和其他公共服务领域,以独资、合作、控股、参股、特许建设和特许经营等方式投资建设公路、水运、港口码头、民用机场、通用航空设施以及城市供水、供气、污水和垃圾处理、公共交通、城市园林绿化等项目。用足用好“三旧”改造政策,全面盘活“三旧”项目,鼓励民营企业参与“三旧”改造,支持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享受相应的政策性住房建设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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