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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惠州市委、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协提案督办工作的实施意见

  (三)坚持实行定期通报提案办理情况制度,让广大政协委员知情明政,及时掌握情况动态。各级政府领导每年至少一次以上向同级政协常委会通报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情况。领办政协提案领导要适时召开重点提案督办会、推进会,督促办理方案落实。对有条件解决或已纳入计划解决的政协提案,要抓好办理和落实,确保如期完成。
  二、建立党政领导督办办理重点提案工作机制
  (四)市、县(区)两级党政主要领导每人每年要牵头督办一件以上重点提案,市、县(区)两级党政班子每位成员每年要亲自办理一件以上与分管工作有关的提案;各职能部门主要领导要具体办理与本部门有关的提案;要把领导干部办理督办政协提案情况纳入党政领导政绩考核内容。
  (五)市委督查办、市政府办建议提案科、市政协提案委员会要加强与领衔督办领导和办理单位的联系,及时了解提案办理情况,认真做好相关服务工作,推动提案办理取得实效。
  (六)承办单位接到市政协确定的重点提案后,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主持重点提案的办理工作,及时研究分析,制定办理方案,明确办理目标和相应措施,落实提案办理事项,务求取得实效。
  三、完善提案办理工作督查机制
  (七)由市委督查办、市政府办的建议提案科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全市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日常督促检查。要根据工作进度及时组织督查工作,协调解决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协调有关承办单位对委员反馈意见中表示不满意的答复件进行重新办理、重新答复,并主动与政协委员联系沟通,确保办复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八)各承办单位要健全完善内部督查机制,使办理工作有任务、有责任、有检查、有落实,切实提高办理实效。
  (九)市、县(区)政协应认真做好提案办理的跟踪服务和组织协调工作,加强与有关承办单位的沟通联系,不定期开展工作检查,及时了解提案办理过程,推进提案办理落实。
  四、强化提案办理工作奖惩机制
  (十)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评价、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委办〔2010〕54号)要求,切实加强对提案办理工作的评价考核。对提案办理工作成绩显著的,给予表彰奖励;对办理工作不认真的,给予通报批评;对办理工作不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严格追究责任。
  (十一)建立重点提案办理工作考评机制。成立惠州市提案办理工作督查评议领导小组,由市委负责联系政协工作的副书记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市政协分管副主席任副组长,市委办、市政府办、市政协机关分管领导和相关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三个方面工作:一是抓评议。每年选择1至2件重点提案和若干个办理重点单位进行评议。通过动员部署、调查研究、通报情况、民主评议、总结表彰等方式,主要评议承办单位对本年度有条件办理的提案,特别是重点提案是否落实,办理责任是否到位,效果是否明显,委员是否满意等方面内容进行评议。二是抓考核。每年组织若干个提案办理考核小组,由市政协领导带队,通过召开提案办理现场会、提办双方互动会、听取办理工作汇报、查阅档案资料等形式,对重点提案和重点提案办理单位进行现场考核评分,考核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三是抓表彰。每年根据提案办理评价考核结果,以市委、市政府、市政协名义组织开展一次表彰“优秀提案和承办提案先进单位”活动,并在每年的市政协例会上予以表彰奖励,激励委员提出优秀提案和调动承办单位的积极性。同时,组织各新闻媒体开展新闻宣传报道,扩大提案工作的社会影响,营造重视、支持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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