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惠州市委办公室、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双拥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表彰暂行办法》的通知
(惠市委办〔2010〕29号)
各县(区)党委、人民政府,市直和驻惠各副局以上单位:
《惠州市双拥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表彰暂行办法》业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惠州市委办公室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11月23日
惠州市双拥先进单位 先进个人表彰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新时期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以下简称双拥工作),不断巩固和发展军政军民团结,推进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工作深入开展,根据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
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命名管理办法》及《双拥模范城(县)考评标准》(试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双拥先进单位包括爱国拥军先进单位和拥政爱民先进单位,双拥先进个人包括爱国拥军先进个人和拥政爱民先进个人。
第三条 双拥先进单位评选的条件是: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于巩固和加强军政军民团结、促进军地融合式发展,创造性地开展双拥工作;组织领导坚强有力,宣传教育广泛深入,拥军工作扎实有效,拥政爱民成果显著,政策法规落到实处,双拥活动坚持经常,军民共建富有成效,军政军民关系融洽;年度双拥工作有计划,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在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第四条 双拥先进个人评选的条件是:具有高度的政治觉悟,爱党、爱国、爱军、爱民,有强烈的双拥意识,积极关心支持双拥工作,深入扎实地开展双拥活动,在争创全国全省双拥模范城(县)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
第五条 表彰双拥先进单位及个人与表彰双拥模范乡镇(街道)结合起来,每四年表彰一次,除特殊情况外,应举行表彰大会。具体命名时间及表彰名额由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