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严格项目资金监管。乡镇财政部门对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进行实地考察,在全面审核的基础上向县(区)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申报。收到县(区)项目批复后,要将项目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跟踪项目实施情况,根据项目建设进度申报核拨资金或报账拨款,做好项目支出审核和资金拨付工作。对完工项目要建立档案,完善项目库建设。对实行报账制或国库集中直接支付且不经过乡镇财政部门的项目资金,县(区)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要采取适当方式让乡镇财政部门参与监管工作。加强基建工程项目管理,严格执行《惠州市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办法》,凡未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的工程项目结算要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认。
(三)充分发挥乡镇财政部门熟悉情况、就近监管的作用。乡镇政府及其辖下所有行政事业单位今后向上级财政部门申请(包括通过主管部门渠道申请的)专项资金或补助时,要有当地乡镇财政部门的签注意见,并作为市、县(区)财政部门安排资金的必要条件。相应安排的资金纳入乡镇财政部门监管范围。
(四)加强乡镇会计核算。进一步完善乡镇财政结算中心建设,积极推行乡镇财政结算中心与乡镇财政部门“一套人马,两块牌子”模式。乡镇财政结算中心负责管理乡镇政府及其辖下所有行政事业单位的账务记账、会计核算及监督工作。同时按有关要求推广村(居)委会及独立核算的村民小组财务会计集中核算服务。结算中心应严格执行有关的财务会计制度,定期开展财产、债权债务清查清理,确保会计信息和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完备;应督促相关单位做好财务基础工作,建立健全资产管理、财务收支等管理制度,确保单位资产和财政资金安全、完整;应监督相关单位执行各项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并参与拟订年度预算、编制年终决算,参与重大财务开支的决策活动。
四、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机构队伍建设,提高乡镇财政管理能力
(一)提高乡镇财政建设经费保障水平。县(区)、乡镇政府要切实加大对乡镇财政基础设施的投入,有效改善乡镇财政工作条件,提高办公自动化水平。市、县财政要专项安排乡镇财政建设事业费和乡镇财政监督管理专项资金,对乡镇财政建设给予积极支持。
(二)加强乡镇财政机构队伍建设。县(区)政府要按照乡镇财政工作职能的要求,合理增加乡镇财政部门人员编制,保证新形势下基层财政建设的需要。县(区)、乡镇政府要注重加强乡镇财政部门领导班子建设,乡镇财政所长的任免应事先征得县(区)财政部门的同意。市、县(区)财政部门要加大对乡镇财政干部的培训力度,适应新形势下乡镇财政工作的要求。建立乡镇财政干部培训长效机制,定期开展业务培训,按照“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务求实效”原则,每3年轮训一遍,从2010年起,确保在2012年前完成对所有乡镇财政干部的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