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理编制乡镇财政预算。实行分类管理,对基本具备一级政府预算条件的乡镇,应积极推行政府预算管理;条件还不成熟的,应参照县(区)部门预算编制要求编制。所有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进一步细化项目预算编报,实行综合预算。年初预算须报县(区)财政部门备案。
(二)增强预算约束力。要逐步完善乡镇基本支出定员定额管理,建立项目库管理制度。强化预算执行管理,建立健全增量分成资金预拨付管理制度,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建立健全追加、调整预算的规范性程序及制度。及时公开预算及执行、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等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从2011年起,凡是市、县(区)财政安排在乡镇辖区范围内实施的财政资金项目,经同级人大批准后一律向社会公开。预算项目公开要全部细化到“项”级科目,乡镇财政必须严格落实。
(三)加强乡镇收入征管。对乡镇负责征收(包括代收)的财政收入,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国库,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
(四)加强指导和监督。县(区)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乡镇财政的预算编制、执行的指导和监督,统一乡镇财政预算的编制格式,对乡镇的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做到规范化、制度化。
(五)加强乡镇资产债务管理。乡镇政府对本乡镇负债情况要进行全面清理,建立专门台账,登记造册,严禁“账外账”、账外资产或账外债权。加强对各项资产的财务管理,确保各项资产完整、安全。乡镇处置土地、房屋及股权等资产,应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有关处置资产的规定,经乡镇财政部门签注意见,按规定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县(区)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完善对乡镇资产处置各环节的指导、审批、监督工作,确保各乡镇资产处置规范进行。县(区)财政部门要建立激励约束机制,通过奖补等方式,鼓励、引导和督促乡镇政府积极化解逾期债务。
三、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监管,突出乡镇财政管理职责
要明确乡镇财政部门的监管职责,将各级财政安排和分配用于乡镇辖区范围内的各种财政资金全部纳入乡镇财政监管范围。
(一)强化对补助性资金的监管。乡镇财政部门要及时公开、公示补助政策和补助对象,认真核实补助信息,扎实做好补助信息的基础管理工作,切实将补助资金落实到户;通过市、县(区)有关主管部门发放的补助性资金,同级财政部门应协调有关主管部门委托乡镇财政部门做好监管工作。做好乡镇范围内补助资金相关基础数据信息的收集、整理、分类、报告和建档等台账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