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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新农村公路路面硬化改造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点多、面广、分布零散,各县、区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精心组织,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程顺利实施。
  (一)建设主体:新农村公路路面硬化改造工程项目由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办事处)作为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
  (二)新农村公路路面硬化改造工程征地拆迁工作由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办事处)负责。
  (三)设计审批:新农村公路改造项目必须进行简易设计。简易设计至少应具备路线纵横断面图、路面结构图和构造物结构图。简易设计可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或由各县(区)农村公路管理部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承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备。
  (四)工程招投标:各农村公路建设单位要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交通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择优选择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应依法进行招标,达不到招标条件的,可采取打包招标方式选择施工单位,严禁由个人承包施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签订施工合同和廉政合同,依据合同实施管理。
  (五)交、竣工验收:按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粤交基〔2006〕 452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公示办法的通知》(粤交基〔2009〕483号)的有关规定进行。
  七、计划管理
  (一)新农村公路路面硬化改造建设应根据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村镇规划进行,做到科学合理。
  (二)新农村公路路面硬化改造建设要按“先通大村、后通小村、量力而行、积极优先”的原则进行,同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属于省农村公路GPS数据库的项目。
  2.省、市改造计划已下达项目。
  3.项目所在地县、区对已下达的计划能按要求按期完成,管理规范有序,工程质量有保障。
  (三)各县、区在下达新农村公路路面硬化建设计划时,应充分考虑当地实际,按照积极优先的原则,尽量平衡各村小组的计划数,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八、建设管理
  (一)建立健全农村公路质量监督工作机构。
  各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成立新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小组,具体负责新农村公路路面硬化改造的质量监督和管理工作。监督小组成员必须由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组织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备案后上岗。
  (二)实行项目建设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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