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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新农村公路路面硬化改造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新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坚持“政府投资为主、其他投资为辅”的原则,除了国家、省、市的定额补助外,其余配套资金通过多渠道筹集。为体现政府公共服务责任,各县、区政府要继续加大对农村公路的投入。地方配套资金由县(区)财政安排、社会各界捐赠、个人自愿捐资等途径解决。
  (二)现行的省(含国家)补助标准为15万元/公里。
  (三)市财政按10万元/公里标准给予补助,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
  (四)县、区财政按不少于5万元/公里的标准给予补助,纳入各县、区年度财政预算。
  (五)除省、市、县(区)补助外,不足部分由乡镇(办事处)、村自筹。
  四、组织机构
  为切实做好新农村公路路面硬化改造工作,市、县(区)政府及其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分别成立新农村公路路面硬化改造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和建设监督小组,负责新农村公路路面硬化改造建设的领导、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
  五、技术标准
  (一)参照省交通运输厅《转发交通部关于印发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粤交基〔2003〕967号),新农村公路改造一般应不低于四级公路技术标准,确有困难的路段,经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降低平纵面指标,但路基宽度不得少于4.5米,路面宽度不得少于3.5米,并设置必要的会车段,其他技术指标应满足四级公路技术标准要求。
  (二)新农村公路路面结构原则采用水泥混凝土路面,其板厚一般为20厘米,最低应不小于18厘米,抗弯拉强度不得小于4.0MPa,路面应平整、抗滑、耐磨,路面平整度用3米直尺检测时与路表面最大间隙应不大于5毫米。路面所用砂石、水泥和填缝料等原材料必须符合技术规范标准要求。
  (三)水泥混凝土路面下的路基必须密实、均匀和稳定;基层应具有足够强度和板体性,应尽量采用水泥稳定类材料,如砂(砾)石、石屑等,其厚度应不少于15厘米。当利用原有的砂土路面作基层时,原路基必须稳定密实,弯沉值达到设计要求,原路面平整并符合路拱横坡要求。
  (四)新建桥涵的设计荷载一般应不低于公路-Ⅱ级的要求。利用原有桥涵的,原荷载标准低于原技术标准汽车-15级的桥涵应同步加固改建为汽车-15级或以上等级,桥涵与路基同宽。
  (五)新农村公路改造时,应做好必要的排水和防护工程,与桥涵排水相结合,并做好美化、绿化,确保路基及边坡稳定,提高公路抗灾能力。同时,应在急弯、陡坡、高路堤、临江、临河和临水库路段,设置护栏、护桩等安全设施和必要的警示标志,以确保行车安全。
  六、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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