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本籍道路运输企业营运车辆可在当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分两次分别缴纳本年度上、下半年的车辆通行费年票费,本籍其它车辆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缴纳本年度车辆通行费年票费。
第九条 在本市登记的新购车辆和非本籍车辆转入本市的,车主应从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机动车行驶证》之日起30日内缴纳当年剩余期限的车辆通行费年票费。
第十条 已缴纳车辆通行费年票费的车辆改装、换牌、转出、报废、被盗遗失的,车主可自改装、换牌、转出、报废、被盗遗失之日起30日内持身份证、行驶证、原缴费票据以及有关部门证明材料到原收费所办理变更或退款手续。
第十一条 长期在本市辖区内行驶的非本籍车辆应缴纳车辆通行费年票费,参照本籍车辆办理。
第十二条 各收费所在收取车辆通行费年票费时,应当场向缴纳车辆通行费年票费的车主开具由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核发的专用票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冒用和伪造车辆通行费年票缴讫票据。
第十三条 车主应随车携带车辆通行费年票缴讫票据,以备查验。
车辆通行费年票缴讫票据如有遗失,须持《机动车行驶证》到管理中心或原缴费的收费所提出书面申请,办理挂失手续,经核准后,给予办理补发手续。
第五章 收支管理
第十四条 车辆通行费年票费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全市纳入年票制管理的经营性普通公路的下列支出:
(一)公路养护、大中修费用支出;
(二)公路建设贷款的还本付息支出;
(三)车辆通行年票费收缴管理费用支出;
(四)符合规定的其他支出。
第十五条 市公路管理局负责车辆通行费年票费的收缴管理,并按规定编制车辆通行年票费收入的收支预算报市财政部门审核,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章 公路养护
第十六条 实施车辆通行费年票制后,全市经营性普通公路(桥梁)收费项目的养护、大中修和管理工作,由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其中:属国、省道的公路(桥梁),其养护、大中修和管理工作由市公路管理局负责;属县、乡道的公路(桥梁),其养护、大中修和管理工作由市地方公路管理总站负责;属市政道路(桥梁)的,其养护、大中修和管理由市政道路管理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