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籍车辆在与惠州市实行路桥车辆通行费年票互认互通的其他城市购买了当地车辆通行费年票的,持当地车辆通行费年票缴讫凭证或当地财政部门印制、核发的专用票据,在惠州市辖区内免缴车辆通行费年票费。
第三章 收缴标准
第五条 车辆通行费年票的收费标准按省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本籍车辆的车辆通行费年票统缴标准,按车型类别每年每辆为450-4800元。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惠城区、惠阳区、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籍车辆通行费年票费按附表的收费标准执行;惠东县、博罗县籍二类车辆通行费年票费按附表的收费标准的90%执行,龙门县籍二类车辆通行费年票费按附表的收费标准的80%执行,其他类型车辆通行费年票费按附表的收费标准执行。
车辆通行费年票收费标准经省物价主管部门批准进行调整的,按新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四章 收缴办法
第六条 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应缴纳惠州市车辆通行费年票费的本籍车辆和非本籍车辆,应在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缴费期限内,到管理中心下设的车辆通行费年票收费所(以下简称收费所)缴纳车辆通行费年票费。各收费所的详细信息由市政府或有关部门另行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 下列机动车辆免缴车辆通行费年票费:
(一)悬挂军队、武装警察等专用号牌的车辆;
(二)公安部门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等装有警灯并悬挂红色反光“警”字专用号牌的车辆;
(三)装有警灯、警报器的红色专用消防车;
(四)医院救护车和殡葬车;
(五)本市籍的城市公交车、出租车、校车以及农村客运车辆和各种拖拉机;
(六)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
(七)省、市治理公路“三乱”机构专用车;
(八)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
(九)与惠州市实行年票互认城市购买了车辆通行费年票的机动车辆;
(十)国家和省规定可以免费的其他车辆。
免缴车辆通行费年票费的本籍车辆,应符合上述有关规定。本条第(五)项所列本籍车辆要求免缴车辆通行费年票费的,应报市公路管理局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