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市国土资源局依法负责对特许建设与特许经营项目土地使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
(四)市环保局依法负责对特许建设与特许经营项目施工期间和运营期间的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监督管理;
(五)市财政局依法负责对特许建设与特许经营项目工程造价等方面的监督管理;
(六)市物价局依法负责对特许建设与特许经营项目产品或服务的成本控制等方面的监督管理;
(七)市工商局依法负责对特许建设与特许经营项目工商登记、经营范围等方面的监督管理;
(八)市审计局依法负责对特许建设与特许经营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等方面的监督管理;
(九)市监察局依法负责对特许建设与特许经营项目相关单位、相关人员的监督管理;
(十)实施机关依法负责对特许建设与特许经营项目全过程以及对有关参建单位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本办法第四十七条、四十八条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 特许建设与特许经营项目的确定
第十一条 实施机关根据发展规划、法规政策规定、发展需要等因素提请政府批准某项目实施政府特许建设或特许经营。
第十二条 根据政府实施特许建设或特许经营的决定,实施机关负责拟定相关政府特许建设或特许经营项目的实施方案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审定。
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的实施机关;
(三)特许建设者或特许经营者应当具备的条件及选择方式。属于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招标选择条件必须包括行业经验、筹融资能力、投资费用控制;属于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招标选择条件必须包括行业经验及相应资质、筹融资能力、产品或服务价格;
(四)项目的基本经济技术指标,以及签订特许建设或特许经营协议前由政府预付或支付的前期费用计划;
(五)选址和其它规划条件;
(六)特许建设或特许经营权主要条款及特许建设或特许经营权期限;
(七)投资估算、产品价格或收费及其投资回报测算;
(八)特许建设或特许经营相关的政府保障措施;
(九)其他政府承诺。
第十三条 特许建设或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应按以下程序审定(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审批程序):
市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保、财政、物价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特许建设或特许经营项目的实施方案进行审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出具审查意见。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实施机关将修改审定的实施方案报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实施方案经政府批准后,实施机关应根据特许建设或特许经营方式推进项目的实施:
(一)属于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实施机关应按照基本建设等管理规定开展政府特许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政府特许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和预算按规定批准后,开展政府特许建设权的招标工作并负责完成其它后续报批工作;
(二)属于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实施机关应随即开展政府特许经营权的招标工作,由竞得政府特许经营权的特许经营者按照基本建设等管理规定完成项目的其它报批工作。国家和省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