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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

  (一)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基层应急队伍是我国应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防范和应对突发事件的重要力量,是加强安全生产应急保障能力的基础性工作。要认真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59号)的精神,全面抓好基层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各县(区)政府、各部门要根据本行政区域、本行业和单位实际,依托市公安消防队伍、治安联防队伍、大中型企业专(兼)职救援队伍和社会救援力量,优化、整合各类应急救援资源,建设县级、镇级、企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形成以企业应急救援力量为基础,以县(区)、乡镇(街道)应急救援队伍为中坚力量,以应急救援志愿者等社会救援力量为补充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并加强对专业队伍人员的业务培训与实操训练,提高队伍应急救援水平和实战能力。消防、非煤矿山、危化品、建筑、民爆、道路交通、水上交通、民航、特种设备、电力、旅游、供水、供气等重点领域要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大中型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有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小型高危险生产经营单位没有建立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的,要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并与专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预案实施的需要,建立必要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
  各级政府可探索制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有偿服务的指导意见和管理办法,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正常的经费渠道。专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可与企业签订救援服务协议,并按照有关程序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收取救援服务费。对专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实施社会救援的,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可给予合理的补偿。
  (二)加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建设。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每年统筹安排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设施、设备的资金投入,储备必要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物资和救援装备。要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本行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物资的普查工作,对应急物资资源进行分类、登记造册和动态管理,并对应急物资资源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新。同时,可与有关企业签订有偿调用协议,委托企业储备安全生产应急物资装备,并建立健全应急物资装备的采购、储备、登记、调用和处置制度。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根据本企业实际,购置和储备必要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物资和救援装备,并且加强对应急物资、装备的动态管理。
  (三)加快安全生产应急信息网络化建设。市、县(区)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托和利用安全生产通信信息系统和有关办公信息系统资源,建立综合的安全生产应急信息系统,其他有关部门、企业要建立相关的专业安全生产应急信息系统,实行图像、信息管理系统联网监控。要建立各类应急资源数据库,并充分利用现有的网络资源和平台,尽快建成市、县(区)、专业部门及企业互联互通、信息与资源共享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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