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体制机制
各县、区政府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应急综合监督管理,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县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的通知》(惠府办函〔2009〕198号)精神,按照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和工作“六到位”的要求,完善各县、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建设,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也要建立应急管理机构或明确负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并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参与相关事故救援工作。建立起市、县(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管理纵横联系的工作制度,加强信息传递和沟通协调,逐步建立完善协调联动、资源共享、统一调度的应急救援机制。同时要加强与珠江三角洲各市、县(区)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建立健全事故灾难预防、处置的区域协作机制。
四、加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规范化建设
各县、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地、本部门实际,组织制订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强化预案管理和组织演练。各县(区)、市直有关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要按要求报市应急办、安监局备案。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专家组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或论证,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备案,同时根据情况变化和预案演练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对应急预案及时进行修订。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及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按规定对行政区域内企业的应急预案进行审查、备案。对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安全许可审批中的应急预案要按规定进行严格审查。各县、区政府要定期组织涉及多部门、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演练;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每年组织1次涉及下级政府、有关部门和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的联合应急演练;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要每年至少组织1至2次重点领域、重点岗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五、加强安全生产应急保障能力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