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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拥军优属规定

韶关市人民政府令
(第77号)


  《韶关市拥军优属规定》已经2010年9月30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二届5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市长 郑振涛

二○一○年十月八日

  韶关市拥军优属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拥军优属工作,促进军政军民团结,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广东省拥军优属规定》和民政部、教育部、总政治部《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各种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均应依照本规定,履行拥军优属的职责或义务。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把拥军优属工作纳入任期目标管理和政绩考核的内容,加强对拥军优属和军民共建活动的组织领导。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双拥工作领导机构,落实人员、经费、办公场所。

  宣传、教育、文化、新闻等部门应通过多种宣传形式营造拥军优属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以下工作,并动员社会各界共同参与:

  (一)开展智力拥军和科技拥军活动,帮助驻军开展文化教育和科技培训,协助培养军地两用人才;

  (二)关心支持军休所、军供站、优抚医院、光荣院建设,扶持优抚对象发展生产;

  (三)开展为驻军和优抚对象做好事、送温暖活动,帮助烈士家属、伤残军人、老复员军人解决生活、住房和医疗方面的实际困难;

  (四)支持部队开展争创先进连队和争当优秀士兵活动。对当年在部队立功受奖或被评为优秀士兵的义务兵和士官,其应征入伍前户籍所在地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到其家中慰问报喜。各级人民政府可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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