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落实城乡计划生育政策衔接。农民工在转为城镇居民前除已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且已怀孕的已婚育龄妇女可以生育外,从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均执行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属于农村计划生育奖励对象的农民工入户城镇后,取消农村计划生育奖励待遇,按迁入地城镇居民奖励待遇执行。具体衔接政策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制定。
(五)落实城乡社会保险制度衔接。农民工入户城镇后,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农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的衔接;应退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同时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生育保险,并享受相关待遇;原按农民工政策参加失业保险的,应当转按城镇职工政策参保,入户前在入户地所属统筹地区连续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计算为城镇职工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具体衔接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加强对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的领导,建立目标管理和督查制度,确保任务目标落实。将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情况纳入实践科学发展观考核体系,市政府每年将对各地目标任务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市、县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工作。
(二)建立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通报制度。发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信息共享工作机制,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三)提供便利的公共服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改革办事程序,简化手续,整合资源,设置专门窗口,开辟绿色通道,为农民工提供“一站式”便利服务。允许一定规模的企业设立户籍集体户头,其他的可由当地政府指定户籍代管机构,为农民工入户城镇提供落户便利。
(四)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广泛宣传积分制对优化人力资源结构、加快城镇化建设步伐、实现全社会共建共享发展成果的重要意义,重点宣传通过积分制享受当地公共服务、入户城镇的典型,引导和鼓励农民工通过积分制入户城镇、融入城镇。
七、附则
(一)符合《
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
二十七条规定“居住证持证人在同一居住地连续居住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七年、有固定住所、稳定就业、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依法纳税并无犯罪记录的”,可直接申请入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