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技能水平。应提供技术等级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社会保险。应提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具的参加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
4、就业情况。应提供本人《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
5、固定住所。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如属租赁的房屋,应提供租赁合同。
6、居住年限。应提供广东省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7、婚姻状况。应提供民政部门开具的有效的婚姻状况证明。
8、个人获奖。应提供个人获奖证书或荣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9、慈善公益。应提供志愿者或义工机构开具的证明、接受捐赠机构所开具的捐赠证明、献血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捐献造血干细胞荣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10、投资纳税。应提供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韶关市及所属各县(市、区)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凭证。
11、计划生育。应提供计生办开具的接受计划生育管理情况证明。
(三)入户管理。按照总量控制、因地制宜、统筹兼顾、稳妥有序的原则,确定农民工入户城镇的规模。农民工入户城镇计划指标重点向中小城市和县城、中心镇倾斜。每年年初根据省下达到市的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计划指标,下达分解到各县(市、区),由各县(市、区)公安部门根据当年入户计划指标数,按入户申请先后顺序原则进行审批。各县(市、区)在年底前将办理情况分别报送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发展和改革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等相关部门。
(四)办理程序。农民工积分入户需向居住地或工作所在地乡镇(街道)公安派出所提出入户申请,按规定填写申请表格,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开具的计划生育情况证明,并按“韶关市农民工积分指导指标及分值表”中设定的各项计分指标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累计分值达到60分的可提出入户申请。
三、实施引导农民工落户县城、中心镇的优惠政策
(一)积分优惠。农民工落户县城或中心镇,应当按照不超过个人实际总积分的50%给予积分奖励。具体标准由县级政府制定。
(二)社会保险优惠。农民工落户县城或中心镇,并在入户地参加了社会保险的,可由当地政府给予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具体办法由县级政府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