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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六)严格落实公共建筑节能各项措施。对新建公共建筑严格执行节能标准,鼓励企业申请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和绿色建筑等级评价。逐步开展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工作。积极推进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全市所有物业管理小区公共照明灯晚9:30以后关闭50%,并做到晚开早关。(责任单位:市住建局牵头,市发改、经信、财政、环保、统计、规划部门和建筑行业协会、房地产行业协会配合)

  (七)加强旅游酒店节能监管。积极鼓励全市所有旅游企业使用节能设备,争取为节能服务公司和旅游企业开展节能减排搭建合作平台,积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充分收集旅游企业能耗数据,以2009年能耗水平为基准,按照2012年前减少10%、2015年减少20%的节能目标,对星级酒店进行年度考核。(责任单位:市旅游局牵头,市发改、环保、统计、财政部门配合)

  二、加强领导,抓好落实

  (一)切实加强指导协调。各级政府要积极支持公共机构节能行动的开展,要在活动中发挥模范和表率作用。各级政府办公室、市直各单位要按照分工要求,积极推进公共机构节能行动的深入开展,确保行动取得明显实效。

  (二)加大宣传力度。要以贯彻落实 《节约能源法》为契机,采取多种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能源供求紧张形势和节能重要性、紧迫性以及国家、省和市采取的政策措施,宣传节能取得的阶段性成果,普及节能知识和方法,推介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宣传节能先进典型,大力倡导节俭文明的社会风尚,形成全民节能的强大声势和浓厚氛围。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统筹做好开展公共机构节能行动的有关宣传工作。各级节能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好集中宣传和日常宣传,各新闻媒体要制订具体的宣传报道方案,在重要时段、重要版面增加报道频次,强化节能深度报道,加大节能公益广告宣传力度,曝光浪费能源现象,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广泛开展节能科普宣传活动,积极推动节能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家庭、进农村。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级节能主管部门要会同质监、工商等部门加强对室内空调温度控制、能效标识等的监督检查。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强有关监督,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对查出的问题要限期改正,并视情况在全市范围或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的,给予经济、行政或纪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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