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严格落实公共建筑节能各项措施。对新建公共建筑严格执行节能标准,鼓励企业申请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和绿色建筑等级评价。逐步开展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工作。积极推进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全市所有物业管理小区公共照明灯晚9:30以后关闭50%,并做到晚开早关。(责任单位:市住建局牵头,市发改、经信、财政、环保、统计、规划部门和建筑行业协会、房地产行业协会配合)
(七)加强旅游酒店节能监管。积极鼓励全市所有旅游企业使用节能设备,争取为节能服务公司和旅游企业开展节能减排搭建合作平台,积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充分收集旅游企业能耗数据,以2009年能耗水平为基准,按照2012年前减少10%、2015年减少20%的节能目标,对星级酒店进行年度考核。(责任单位:市旅游局牵头,市发改、环保、统计、财政部门配合)
二、加强领导,抓好落实
(一)切实加强指导协调。各级政府要积极支持公共机构节能行动的开展,要在活动中发挥模范和表率作用。各级政府办公室、市直各单位要按照分工要求,积极推进公共机构节能行动的深入开展,确保行动取得明显实效。
(二)加大宣传力度。要以贯彻落实 《
节约能源法》为契机,采取多种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能源供求紧张形势和节能重要性、紧迫性以及国家、省和市采取的政策措施,宣传节能取得的阶段性成果,普及节能知识和方法,推介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宣传节能先进典型,大力倡导节俭文明的社会风尚,形成全民节能的强大声势和浓厚氛围。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统筹做好开展公共机构节能行动的有关宣传工作。各级节能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好集中宣传和日常宣传,各新闻媒体要制订具体的宣传报道方案,在重要时段、重要版面增加报道频次,强化节能深度报道,加大节能公益广告宣传力度,曝光浪费能源现象,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广泛开展节能科普宣传活动,积极推动节能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家庭、进农村。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级节能主管部门要会同质监、工商等部门加强对室内空调温度控制、能效标识等的监督检查。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强有关监督,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对查出的问题要限期改正,并视情况在全市范围或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的,给予经济、行政或纪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