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韶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0)


  技术简单、建筑工程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免去初步设计审查程序。

  第十五条 项目初步设计通过批准的,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施工图设计,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工程预算由设计单位或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市财政部门组织审核。

  编制的预算突破审定概算的,建设单位应通知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或重新报批项目概算。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行业发展规划和实际需要进行编制。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组织编制。各行业主管部门于每年12月底以前向市发展改革部门、市财政部门报送本行业下年度政府投资的建议计划。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规模;

  (二)新开工项目和续建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总投资、建设年限、年度投资额、建设内容和用地保障计划;

  (三)已完工尚欠付工程尾款的项目名称、年度安排支付金额;

  (四)项目的前期费用;

  (五)待安排项目预留资金;

  (六)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优先保证续建项目的资金需要。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非经本办法规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在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年度政府投资总规模、增减新开工项目或调整项目年度投资额的,在每年第三季度前,由市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后制定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 建立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市发展改革、财政、建设、规划、监察等部门组成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监管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专门研究处理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变更和其他重要事项。联席会议由市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召集。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