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69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江苏省要害保卫工作规定〉等14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已于2011年1月4日经省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代省长 李学勇
二○一一年一月七日
为适应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需要,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省人民政府决定:
一、对下列规章予以废止
(一)《
江苏省要害保卫工作规定》(1991年11月2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1号发布)
(二)《
江苏省搬运装卸业管理办法》(1993年10月5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39号发布,1997年12月15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17号第一次修订,2002年6月24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94号第二次修订)
(三)《
江苏省血吸虫病防治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3年11月10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41号发布)
(四)《
江苏省查处冒充专利行为办法》(1996年12月6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84号发布,2002年6月24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90号修订)
(五)《
江苏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1997年8月26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发布)
(六)《
江苏省农民财产权益保护办法》(1997年11月27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8号发布)
(七)《
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与推广节能建筑管理规定》(1997年12月15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