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湘价费〔2010〕186号)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
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现予发布(具体标准见附件)。请各地各有关单位严格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一:
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表
单位:元
序号
| 收费项目
| 计费单位
| 收费对象
| 收费标准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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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
| 每宗
| 房屋安全鉴定申请人
| 150
| 被鉴定的危房超过100平米的,每平米加收0.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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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房屋登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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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住宅
| 每件
| 房屋登记申请人
| 80
| 向一个以上房屋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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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非住宅
| 每件
| 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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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白蚁预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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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新建、改建、 扩建房屋
| 每平方米
| 新建、改建、扩建及装饰装修房屋所有人
| 2.5
| 改建、扩建房屋按改建、扩建部分建筑面积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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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装饰装修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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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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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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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长沙、株洲、湘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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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含风景名胜园区内)新建、改建(指原国有土地上的建筑改变原有性质等)、扩建住宅、工业和商业类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
| 由省物价局、财政厅发文公布
| 1、办公用房含行政事业单位、医院、大中院校、企业办公用房,大中院校教学楼及学生公寓、食堂等后勤服务配套设施用房,医院住院楼和医疗设施设备配套用房。2、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财综〔2009〕89号《关于加强土地价款管理规范资金缴库行为的通知》规定,由土地受让人承担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土地交价款外单独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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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其余市、州
| 按上年商品房平均销售价格
| 住宅3%、办公用房(含配套设施用房)及工业生产厂房3%、商业类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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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县(市)
| 按上年商品房平均销售价格
| 住宅1.5%,其他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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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城市道路占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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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经济适用住宅、廉租房及临时停车和三轮车、摩托车等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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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设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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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临时占道或破路手续,且占道时间在一个工作日以上的建设项目和其它项目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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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州
| 每日每平方米
| 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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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市)
| 每日每平方米
| 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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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其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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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州
| 每日每平方米
|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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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市)
| 每日每平方米
|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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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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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有权机关批准在城市规划区内挖掘城市道路或因其它原因对城市道路造成毁坏的单位或个人
| 按破损面积实时造价的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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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园林绿化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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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赔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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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故意或其他原因对原有城市规划内的绿化地、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造成损坏或破坏的责任人
| (直接费+间接费)×150%
| 由当地价格、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当地市、州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备案。直接费是指林(苗)木花草购买时的实际价格,间接费是指种植的施工费用及生产生长周期的养管费用。总费用是直接费+间接费,其中直接费用占总费用的60%。为简便计算,间接费按不超过直接费的65%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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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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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故达不到政府规定的附属绿化用地面积标准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经批准临时占用绿地6个月至2年的当事人;经批准因故减少现有绿地或减少规划绿地的当事人
| 按上年商品房平均销售价的两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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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偿费由各市州人民政府向省物价局、财政厅申报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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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考试报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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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房地产经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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