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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2月1 日起执行。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执业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和<湖南省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执业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湘价服〔2003〕179号)中有关会计师事务所收费的规定同时废止。

  附表:
  湖南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服务收费标准

收费方式

计费额度及基准费率(‰)

一、计件收费

100万元及以下

100 -500万元

500 -1000万元

1000 -5000万元

5000万元-1亿元

1 -5亿元

5亿元以上

会计年报审计

2

1.5

1

0.4

0.2

0.1

0.05

清算审计                                                  合并、分立审计

5

3

2

1

0.4

0.2

0.08

验证资本

2

1

0.6

0.4

0.1

0.08

0.03

说明:1、收费标准上下浮动幅度不得超过30%。

   2、验证资本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计;会计年报审计低于1500元的按1500元计;清算审计、经济责任审计低于5000元的按5000元计。

   3、计费基数:验证资本金按注册资本,审计按资产总额。

   4、涉及证券相关业务或与外国、港澳台地区事务所合作办理业务的收费,可与委托人协商按上述收费标准适当增加收费。

5、清产核资审计、经济责任审计收费按“清算审计、合并分立审计”标准收取,并按年度分别计算。

6、如果集团公司的子公司已单独计费,则集团公司计费时应扣除已计费的子公司资产。

二、计时收费

 

注册会计师(主任会计师)500元/小时,注册会计师(部门经理以上)300元/小时,注册会计师 200元/小时

 

说明:1、计时收费有效工作时间、计费的人日数及每人日收费标准须经委托人和付费人签字确认。

2、收费标准上下浮动幅度不得超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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