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之间发生收费纠纷,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制度。实施收费前,应到当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湖南省服务价格登记证》,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服务承诺等内容,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亮证收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诚信机制,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监管,对降低服务质量收费、少服务多收费或不服务也收费,以及压价恶性竞争、价格歧视等行为要及时查处;财政部门应切实加强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资格和行业服务质量监管,对不具备会计师事务所服务资质从业或不执行会计师事务所行业规范,甚至出具虚假报告的行为要严厉打击。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沟通联系,发现、查处的问题,及时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并载入服务收费诚信档案。
第二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
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
(一)未按规定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
(二)低于政府指导价下浮幅度收费进行不正当价格竞争的;
(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范围的审计服务收费标准的;
(四)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或自立名目等方式乱收费的;
(五)不按照规定提供审计等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六)未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或不按时参加服务价格登记证年度检审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会计师事务所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向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举报、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