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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未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批准,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擅自制定或减免收费,也不得采取下发文件等方式强制会计师事务所降低收费标准承接业务。

  第十一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服务收费,由会计师事务所根据服务成本和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自主制定不同服务的收费标准范围,具体收费标准由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确定收费标准时,应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业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会计师事务所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会计师事务所的社会信誉等。

  第十二条 坚持委托人自愿选择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服务的原则。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行政审批等权力,强制或变相强制相关单位接受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服务并收费。

  第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服务收费合同(协议)或者在委托合同(协议)中载明收费条款。

  收费合同(协议)或收费条款应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采用计时收费的,还应载明计费的工作人日数及每人日收费标准等内容。

  第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后,委托关系终止的,有关费用的退补和赔偿按照《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服务,应当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履行必要的执业程序,确保服务质量。

  第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应当出具合法票据,注册会计师个人不得私自收费。

  第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按照服务协议出具客观真实的报告,委托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付服务费;委托人亦不得以高付费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真实报告。对以高收费、多付费索取或出具不真实报告的,应当依据《注册会计师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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