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下列审计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服务,出具有关报告;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服务。
会计师事务所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会计咨询、会计服务等其他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 审计服务可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计件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
第七条 实行计件收费的审计服务,以注册资本或资产总额为计费依据,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算的办法收取服务费。即按注册资本或资产总额划分收费档次,分档计算收费额,各档收费额相加为收费总额。
第八条 实行计时收费的审计服务,按照提供服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用。工作人日数根据审计服务的性质、风险大小、繁简程度等确定;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根据执业人员专业技能水平、审计工作的服务质量等分别确定。
计时收费时间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承办委托业务的有效工作时间,主要包括:注册会计师等专业人员与委托方衔接沟通、了解业务种类及风险、签订业务约定书、编制工作计划、实施必要的执业程序(包括市场调查、询证、现场勘查、资产清查、重要资产技术鉴定等程序)、形成工作底稿、整理资料、出具报告等实际工作时间。接受异地委托在途时间可减半计入工作时间。
第九条 审计服务采取招(投)标方式取得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在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合理确定投标报价。对投标报价突破政府指导价的,应由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其服务收费资质及报价依据、理由等有关情况。
第十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以社会平均成本、法定税金和合理利润为基础,依据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及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状况等确定(见附件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