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湘价服〔2010〕183号)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
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10〕196号)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湖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湖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委托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
价格法》、《
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96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应于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委托人及其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 我省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省内提供审计服务和其他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收取服务费;在省外提供审计服务和其他服务,可按照本办法或当地有关规定收取服务费,具体由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我省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在省外设立的分所,应当执行分所所在地的收费规定。外省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我省境内提供审计服务和其他服务,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收取服务费。
第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利用收费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