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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关于《成都市创业投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三)单个创业投资项目的投资行为须发生在2009年1月1日之后,且项目投资期已满1年。
  (四)在本办法施行前发生的创业投资项目,创业投资企业须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到市创业投资服务中心办理申请专项资金风险补偿相关事宜。
  (五)创业投资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由市创业投资服务中心根据用于补助创业投资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的资金情况,在该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方案和项目预算中确定。
  第八条 (补偿和补助标准)
  (一)单个创业投资项目的最高补偿比例为项目投资损失额的30%,单个创业投资项目补偿金额最高为100万元人民币,单个创业投资企业所获得的补偿金额每年度最高为300万元人民币。
  (二)创业投资企业在财务年度内发生的实际投资损失,应在下一个财务年度内申请创业投资风险补偿。
  (三)创业投资风险补偿的标的为创业投资企业在财务年度内,因投资失败导致清算或减值退出而形成的实际投资损失金额。实际投资损失金额是指创业投资企业在投资期间获得的投资收益(包括股权分红、股权转让收入、项目清算收益等)与其退出或清算前累计投入到被投资企业的资金总额之间的差额。
  (四)创业投资服务平台建设项目补助标准在该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方案和项目预算中具体确定。
  第九条 (收益管理)
  (一)申请专项资金风险补偿的创业投资企业须自愿接受和履行项目收益分成的义务。
  (二)当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单个项目退出产生盈利,须按单个项目投资收益的1%(最高为50万元人民币),在该项目退出后的1个月内向市创业投资服务中心支付项目收益分成;单个创业投资企业每年度向市创业投资服务中心支付的项目收益分成最高为100万元人民币。
  (三)创业投资企业向市创业投资服务中心支付的项目收益分成须全额进入专项资金统一管理。
  (四)创业投资企业所投资项目退出盈利后未按规定时限向市创业投资服务中心支付相关项目收益分成的,市创业投资服务中心将取消该创业投资企业享受专项资金风险补偿的资格。
  第十条 (所需申报材料)
  (一)申请创业投资风险补偿的创业投资企业须提供如下材料(一式三份,编订成册):
  1.专项资金申请书,包括所报文件材料目录、对所报文件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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