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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关于《成都市创业投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1.依据本办法,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及业务流程,并报经评审会审定后实施;
  2.发布专项资金信息,受理、汇总、审核专项资金的申请,组织专家对拟实施风险补偿的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服务平台进行调查评估,提出风险补偿方案;
  3.按照评审会决策,履行补偿手续;
  4.做好项目与创业投资企业的对接,及时报告管理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5.分析研究创业投资行业的发展趋势,提出全市发展创业投资的建议,编制成都创业投资年度发展报告。
  (三)市创业投资服务中心的日常管理与运作工作经费,按照所管理的年度补偿资金总额的2%-4%提取,具体提取比例由评审会根据其年度工作考核结果审定。
  第六条 (补偿和补助对象)
  (一)申请专项资金风险补偿的创业投资企业须符合下列条件:
  1.在市工商部门注册;
  2.在市发改委备案并在市创业投资服务中心登记,同时与市创业投资服务中心签订创业投资风险补偿和收益分成协议;
  3.已对在市域内注册设立的,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或净资产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中小微企业进行了实际投资;
  4.相关创业投资项目退出或清算经专业审计机构审计并出具了审计报告;
  5.投资市域内中小微创业企业的外地创业投资企业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二)申请创业投资服务平台建设补助的单位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企业或事业单位、社团法人资格;
  2.具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管理人员;
  3.承担下列工作之一:
  (1)组织创业投资企业与我市中小微创业企业的对接工作,举办创业投融资对接、创业投资政策发布、创业投资培训等活动;
  (2)开展创业投融资中介服务;
  (3)建设管理我市创业投资企业、创业企业数据库和创业投资服务网站;
  (4)开展全市推进创业投资发展的政策研究工作;
  (5)其他创业投资服务平台建设相关工作。
  第七条 (补偿和补助项目)
  (一)单个创业投资项目的投资对象须为在市域内注册设立的,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或净资产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中小微企业。
  (二)单个创业投资项目须在正式签订项目投资协议的1个月内到市创业投资服务中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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